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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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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教職員死亡,如不合本條例第三條規定辦理撫卹者,基金管理機關應一次發還教職員本人繳付基金費用之本息。
  2. 2.前項所稱基金費用之本息,係指本人撥繳之基金費用,及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運用收益之孳息收入而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了教職員死亡的情況下,如果不按照該細則第3條的規定進行撫卹,基金管理機關應該一次性將教職員本人繳付的基金費用及相應的利息發還給教職員本人。這裡所謂的基金費用之本息指的是教職員本人撥繳的基金費用,以及根據《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的運用收益所產生的孳息收入。 參考資料: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44

  • 第三條條文
  •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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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教職員死亡,如不合本條例第三條規定辦理撫卹者,基金管理機關應一次發還教職員本人繳付基金費用之本息…」(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