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了教職員死亡的情況下,如果不按照該細則第3條的規定進行撫卹,基金管理機關應該一次性將教職員本人繳付的基金費用及相應的利息發還給教職員本人。這裡所謂的基金費用之本息指的是教職員本人撥繳的基金費用,以及根據《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的運用收益所產生的孳息收入。 參考資料: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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