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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1本法之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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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之任用,依本條例行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條規定了這個法規的適用範圍,即教育人員的任用事項應依照本條例進行。若本條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則適用其他相關的法律規定。具體來說,這意味著教育人員的任用事項應按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進行,而若在該條例中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則應參照其他相關的法規進行。

立法沿革 1

(0740419 制定)

教育人員之任用,依本條例行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明示教育人員之任用,應以本條例為依據,以資統一。惟教育人員除學校教職員、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外,尚有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軍訓人員、人事人員、主計人員。該等人員之任用,除本條例有特別規定外,依各該有關法律之規定辦理。又所稱「任用」,係採廣義,包括聘任、派任在內。   二、本條例之名稱已見於「社會教育法」第十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740419 制定)

一、本條明示教育人員之任用,應以本條例為依據,以資統一。惟教育人員除學校教職員、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外,尚有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軍訓人員、人事人員、主計人員。該等人員之任用,除本條例有特別規定外,依各該有關法律之規定辦理。又所稱「任用」,係採廣義,包括聘任、派任在內。   二、本條例之名稱已見於「社會教育法」第十條。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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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 條規定:「教育人員之任用,依本條例行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