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1 條(本法之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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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之任用,依本條例行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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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條規定了這個法規的適用範圍,即教育人員的任用事項應依照本條例進行。若本條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則適用其他相關的法律規定。具體來說,這意味著教育人員的任用事項應按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進行,而若在該條例中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則應參照其他相關的法規進行。
立法沿革 1 版
(0740419 制定)
教育人員之任用,依本條例行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明示教育人員之任用,應以本條例為依據,以資統一。惟教育人員除學校教職員、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外,尚有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軍訓人員、人事人員、主計人員。該等人員之任用,除本條例有特別規定外,依各該有關法律之規定辦理。又所稱「任用」,係採廣義,包括聘任、派任在內。 二、本條例之名稱已見於「社會教育法」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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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40419 制定)
一、本條明示教育人員之任用,應以本條例為依據,以資統一。惟教育人員除學校教職員、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外,尚有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軍訓人員、人事人員、主計人員。該等人員之任用,除本條例有特別規定外,依各該有關法律之規定辦理。又所稱「任用」,係採廣義,包括聘任、派任在內。 二、本條例之名稱已見於「社會教育法」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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