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教育人員為各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運動教練,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學術研究機構(以下簡稱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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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的教育人員包括各公立各級學校的校長、教師、職員、運動教練,以及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和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的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 參考資料: - 教育司法法規查詢系統(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36):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 台灣法學教育研究月刊第24卷第2期(2020.05):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解讀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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