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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所稱教育人員為各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運動教練,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學術研究機構(以下簡稱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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