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教育人員之任用,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其學識、經驗、才能、體能,應與擬任職務之種類、性質相當。各級學校校長及社會教育機構、學術研究機構主管人員之任用,並應注重其領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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