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3 條
快速跳轉
教育人員之任用,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其學識、經驗、才能、體能,應與擬任職務之種類、性質相當。各級學校校長及社會教育機構、學術研究機構主管人員之任用,並應注重其領導能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條,教育人員的任用應該考慮其品德和對國家的忠誠,並且其學識、經驗、才能和體能應該與擬任職務的種類和性質相匹配。對於各級學校的校長以及社會教育機構和學術研究機構的主管人員,任用過程中還應該重視其領導能力。 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條,教育人員的任用應該考慮其品德和對國家的忠誠。校長和社會教育機構、學術研究機構的主管人員的任用也應該注重其領導能力。例如,一位教育機構的主管人員應該具備良好的倫理品質,同時對其所在的國家有忠誠心並有領導能力,以能夠有效地管理該機構的發展。另外,一位校長在任用過程中應該考慮領導能力,以確保學校能夠有效運作,教育人員能夠發揮他們的專業能力,並為學生提供良好的教育環境。
立法沿革 2 版
(0740419 制定)
教育人員之任用,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其學識、經驗、才能、體格,應與擬任職務之種類、性質相當。各級學校校長及社會教育機構、學術研究機構主管人員之任用,並應注重其領導能力。
立法理由本條參照「公務人員任用法」、「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教育人員應具備之基本條件。
(1001115 修正)
教育人員之任用,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其學識、經驗、才能、體能,應與擬任職務之種類、性質相當。各級學校校長及社會教育機構、學術研究機構主管人員之任用,並應注重其領導能力。
立法理由一、因教育人員應重其教育服務能力,體格一詞定義過於籠統,更何況基於人權之保障與尊重原則,不宜過於強調其外表主觀條件。 二、教育人員之外觀條件雖不宜過於強調,但「體能」仍應與擬任職務之種類、性質相當;爰作文字修正。將「體格」修改為「體能」。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參照「公務人員任用法」、「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教育人員應具備之基本條件。
一、因教育人員應重其教育服務能力,體格一詞定義過於籠統,更何況基於人權之保障與尊重原則,不宜過於強調其外表主觀條件。 二、教育人員之外觀條件雖不宜過於強調,但「體能」仍應與擬任職務之種類、性質相當;爰作文字修正。將「體格」修改為「體能」。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