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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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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所稱曾任各級學校教師年資,以專任為原則,兼任教師年資,折半計算。
  2. 2.大學校院附設醫院之專任醫事人員兼任同校臨床學科教師,從事臨床教學工作,其聘任、升等審查基準與程序、課程負擔及教師評鑑等,經所屬學校比照專任教師辦理,並納入校內章則規範,且未支給兼任教師薪資者,報教育部審查同意後,其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時,得以專任教師年資採計。
  3. 3.前項以外經依法規評鑑為醫學中心之醫院專任醫事人員,兼任設有醫學系院並與該醫院具有合作關係之大學校院(以下簡稱合作學校)之臨床學科教師,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報教育部審查同意後,其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時,亦得以專任教師年資採計: 一、經合作學校比照校內專任教師辦理其聘任、升等審查基準與程序、課程負擔及教師評鑑等,並納入校內章則規範。 二、未支給兼任教師薪資。 三、合作學校當年度送審之兼任醫事人員總人數至多不超過合作學校前一學年度醫學系院專任教師總人數之百分之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該條例共有三項規定。 第一項規定,教育人員的任教年資以專任教師為原則計算,兼任教師的年資則按照折半計算。 第二項則針對大學附設醫院的專任醫事人員兼任同校臨床學科教師從事臨床教學工作的情況,規定其聘任、升等審查基準、程序、課程負擔和教師評鑑等都應參照專任教師辦理,並納入校內章則規範。同時,如果未支付兼任教師薪資,則在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時可以採計專任教師年資。 第三項則針對依法評鑑為醫學中心的醫院的專任醫事人員兼任合作學校(即設有醫學系院且與醫院有合作關係的大學校院)的臨床學科教師的情況,規定以下三個條件符合的情況下,可以採計專任教師年資:一是合作學校應按照專任教師的聘任、升等審查基準和程序、課程負擔以及教師評鑑等,並納入校內章則規範;二是未支付兼任教師薪資;三是合作學校當年度送審的兼任醫事人員總人數不得超過合作學校前一學年度醫學系院專任教師總人數之百分之十。 根據以上解釋,該條例的第11條內容涉及到教育人員的任教年資計算以及專任教師與兼任教師的不同情況下的教師資格審查。具體情況可參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和相關章則的相關規定進行辦理,並遵從法律的原則和程序。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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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 11 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曾任各級學校教師年資,以專任為原則,兼任教師年資,折半計算。大學校院附設醫院之專任醫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