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第 12 條
快速跳轉
本條例所稱專門職業,指考試法規及職業法規所定領有執業證書而其性質程度與擬任職務相當之專門性或技術性職業;所稱專門職務,指在政府機關、學校或公民營機構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任教課程性質相近及程度相當之專門性或技術性職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該條例中所稱的專門職業指的是具有專業性或技術性質並擁有相應執業證書的職業。而所稱的專門職務則是指在政府機關、學校或私營機構從事與所學相關、與教授課程性質相近且程度相當的專業性或技術性職務。 舉例來說,一位具有獸醫執業證書的人士,如果在政府機關或學校擔任獸醫相關的職務,那麼這個職務可以被定義為專門職務。同樣地,如果一位具有法律執業證書的人士在政府機關或學校擔任法律相關的職務,那麼這個職務也可以被定義為專門職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