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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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各級學校,指大學、獨立學院、專科學校、高級中學、職業學校、國民中小學、各級補習學校及各級特殊教育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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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中規定,本條例所稱各級學校包括大學、獨立學院、專科學校、高級中學、職業學校、國民中小學、各級補習學校及各級特殊教育學校。這表示該法規涵蓋了各個教育階段的學校,從國民中小學到大學及專科學校,以及特殊教育學校等。例如,如果有關教育人員任用的案例與這些學校有關,法院可以參考本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以作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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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