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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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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所稱高級中等學校,指高級中學、職業學校;所稱中等學校,指高級中學、職業學校及國民中學;所稱中小學,指高級中學、職業學校、國民中小學。
  2. 2.補習學校、特殊教育學校等級之認定,依各該有關法令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本條例中的高級中等學校指的是高中和職業學校;中等學校指的是高中、職業學校和國民中學;中小學指的是高中、職業學校、國民中小學。 2. 補習學校、特殊教育學校的級別認定,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來進行。 根據最新的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的規定,高級中等學校指的是高中和職業學校,例如南華高級中學和台灣職業技術學院都屬於高級中等學校。中等學校則包括了高中、職業學校和國民中學,在這個範疇中,就包括了高中、台灣職業技術學院和國民中學等。至於中小學,則包括了高中、職業學校、國民中小學等級的學校,比如南華高級中學、台灣職業技術學院和某國民中小學等。 關於補習學校和特殊教育學校的級別認定,則需要根據相關的法令進行,具體的級別認定流程和標準在相關法律中有規定。例如,根據補習班管理辦法,補習學校的級別認定需要依照相關法令進行。同樣地,特殊教育學校的級別認定也需要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來進行。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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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本條例所稱高級中等學校,指高級中學、職業學校;所稱中等學校,指高級中學、職業學校及國民中學;所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