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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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前已聘任之社會教育機構、學術研究機構之現職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及其他相當等級之專業人員,在未取得本條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後所定之資格前,仍依原職務等級晉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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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在本條例修正生效前已被社會教育機構、學術研究機構聘任的現職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和其他相當等級的專業人員,可以在尚未取得本條例修正生效後所規定的任用資格之前,繼續按照原有的職務等級進行晉級。 參考資料: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教育部網站,查閱日期:2022年11月10日,https://edu.law.moe.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5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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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