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第 5 條
快速跳轉
- 1.本條例所稱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指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學術研究機構組織法規中,除行政人員外,定有職務名稱其職等列為聘任之人員。
- 2.前項研究人員之職務等級,研究員比照教授、副研究員比照副教授、助理研究員比照助理教授、研究助理比照講師。
- 3.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遴聘及審查,依教育部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的解釋如下: 1. 本條例所稱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指的是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的學術研究機構。這些機構的組織法規中要定有職務名稱和職等,只有符合這些條件的人才能被聘任。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學術研究機構的組織法規中規定了「研究員」這個職務名稱和職等,那麼該機構就可以聘任符合相關資格的人擔任研究員。 2. 上述研究人員的職務等級,在聘任時會參照教授、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和研究助理的職等。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研究人員職務的職等被定為「研究員」,那麼他的職等就對應教授;而如果職務是「副研究員」,職等就對應副教授;同樣地,助理研究員對應助理教授,研究助理對應講師。 3. 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的遴聘和審查,會依據教育部的規定進行。 上述解釋中,沒有提供與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相關的範例。
- 行政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