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實習機構提供各科實習教師之名額如下: 一、中等學校:不得超過各該領域專長、學 (類) 科編制內合格教師人數。 二、國民小學及幼稚園:不得超過該校 (園) 編制內合格教師總人數。 三、特殊教育學校 (班) 或其他教育機構:依前二款之規定辦理。 教育實習機構與二以上師資培育機構訂定實習契約者,其提供實習教師之總名額,不得超過前項之規定。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12條的規定,教育實習機構提供各科實習教師的名額限制如下: 1.中等學校:教育實習機構提供的中等學校實習教師名額不得超過該領域專長、學(類)科編制內的合格教師人數。 2.國民小學及幼稚園:教育實習機構提供的國民小學及幼稚園實習教師名額不得超過該校(園)編制內的合格教師總人數。 3.特殊教育學校(班)或其他教育機構:教育實習機構提供的特殊教育學校(班)或其他教育機構的實習教師名額,則依照前述規定辦理。 值得注意的是,與至少兩個以上的師資培育機構訂定實習契約的教育實習機構,其提供的實習教師總名額也不得超過前述規定所限制的範圍。 參考資料: 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最新修訂日期: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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