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教師應在同一教育實習機構實習一年;實習期間自當年七月起至翌年六月止。 實習教師因重大疾病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報經教育部核准者,得不受前項在同一教育實習機構實習及實習起訖年月之限制。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13條,實習教師應在同一教育實習機構實習一年,實習期間從當年7月起至翌年6月止。然而,如果實習教師因重大疾病或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經教育部核准,則可以不受在同一教育實習機構實習及實習起訖年月之限制。 參考資料: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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