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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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施行前已進用之現職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如繼續任職而未中斷,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逕依相當等級教師原升等辦法之規定辦理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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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第12條,本辦法施行前已進用之現職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如果繼續任職而未中斷,可以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的規定,直接按照相當等級教師原升等辦法的規定進行升等。這意味著現職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在辦法生效前已經進入職務並繼續任職的情況下,可以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和相關升等辦法的規定進行升等,享有相應的待遇和權益。 參考資料: 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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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