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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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研究人員之待遇、福利、進修、年資晉薪、退休、撫卹、資遣、休假研究等事項,除有關增加退休給與及申請延長服務之規定外,依其聘任之等級,比照教師之規定。
- 2.前項人員與教師等級之比照,研究員比照教授、副研究員比照副教授、助理研究員比照助理教授、研究助理比照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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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第11條的規定,研究人員的待遇、福利、進修、年資晉薪、退休、撫卹、資遣、休假研究等事項應依照其聘任的等級,比照教師的相關規定。根據這一規定,研究人員的待遇和福利等應以教師的相關標準作為參照。 例如,根據《教師法》第19條的規定,教師的待遇分為本薪(年功薪)、加給和獎金三種。根據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第11條的規定,研究員的待遇可以比照教授的待遇。這意味著研究員的待遇可以包括本薪、加給和獎金。 同樣地,根據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第11條的規定,副研究員的待遇可以比照副教授,助理研究員的待遇可以比照助理教授,研究助理的待遇可以比照講師。 總之,根據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第11條的規定,研究人員的待遇等事項應根據其聘任的等級比照教師的相關規定進行安排。透過比照教師的規定,可以確保研究人員享有與教師相當的待遇和福利。
- 資遣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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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