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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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人員之解聘、停聘、不續聘與其通報、資訊蒐集、查詢及申訴等事項,比照教師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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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第10條,研究人員的解聘、停聘和不續聘事項以及相關的通報、資訊蒐集、查詢和申訴等事項將參照教師的規定。具體來說,在解聘、停聘和不續聘方面,研究人員的行為表現、應適用教師法的相關條款,例如教師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至於通報、資訊蒐集、查詢和申訴等事項,則需要參照教師法相關的程序和要求進行處理。例如,大學可以建立類似於教師評審委員會的機構,來負責研究人員的評議和決議。同時,研究人員也可以根據教師法的要求,提出申訴或陳述意見,並在相應的會議上進行辯護或陳述。 參考資料:《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教師法》中相關的條文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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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