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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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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符合退休條件者,得由私立學校依相關法令規定程序予以資遣。但校長係由學校法人予以資遣,必要時得由學校主管機關命其為之: 一、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現職已無工作且無其他適當工作可擔任。 二、因身心障礙不能勝任工作,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合格以上之醫院發給證明。 三、現職工作質量均未達教學基準,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認定屬實。 四、受監護宣告(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以前受禁治產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深度解讀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22條規定了教職員在符合某些特定情形下,未達到退休資格時可以被私立學校資遣。這些特定情形包括: 1. 因為學校內部的調整、減班、停辦或解散等原因,現職教職員已經沒有工作可以擔任,且也無其他適當工作可安排給他們。 2. 因為身心障礙而不能勝任工作,且已經通過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醫院評鑑,獲得合格以上的醫院證明。 3. 現職教職員的工作質量未達到教學基準,經過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的審議認定為實。 4. 受監護宣告(又稱禁治產宣告)或輔助宣告,且目前尚未撤銷。 舉例來說,如果某位私立學校教師因為學校進行調整而已經沒有工作可擔任,校方可以根據這條法條程序將該教師資遣出去。 參考資料: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法令名詞
  • 資遣名詞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監護宣告名詞
  • 宣告名詞
  • 輔助宣告名詞
  • 撤銷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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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 22 條規定:「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符合退休條件者,得由私立學校依相關法令規定程序予以資遣。但校長係由學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 2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