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29條規定了教職員遺族的撫卹金分配方式。根據該條例第29條第1項,教職員遺族撫卹金應由未再婚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由一、子女、教職員為獨生子女之父母;二、父母依順序平均領受。這表示教職員遺族中,未再婚的配偶領取一半的撫卹金,其餘遺族根據順序平均分配撫卹金。 在該條例的第29條第2項中,如果同一順序的遺族有多人,並且有人已經去世或拋棄了撫卹金的領受權,則撫卹金將平均分配給同一順序其餘有領受權的遺族;如果沒有第一順序遺族的領受人,則由次一順序的遺族平均領受。 根據該條例第29條第3項,在遺囑中事先指定了遺族領受撫卹金的順序的情況下,一定要遵從遺囑的規定。 在該條例第29條第4項中,如果沒有符合第一順序遺族的或者不按照該條例的規定來分配撫卹金的情況,教職員的繼承人可以向儲金管理會申請退還教職員個人帳戶的退撫儲金,如果沒有繼承人,則原服務學校可以直接使用撫卹金的餘額來支付喪葬費用,剩餘的撫卹金將專門用於原服務學校的學生獎助學金。
教職員遺族撫卹金,應由未再婚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由下列順序之遺族平均領受之: 一、子女、教職員為獨生子女之父母。 二、父母。 前項遺族同一順序有數人時,如有死亡、拋棄撫卹金領受權者,其撫卹金應平均分給同一順序其餘有領受權之遺族;無第一順序遺族領受人時,由次一順序遺族平均領受。 第一項遺族領受撫卹金順序經教職員生前預立遺囑指定者,從其遺囑。 無第一項遺族或不合本條例規定辦理撫卹者,教職員之繼承人得向儲金管理會申請發還教職員個人帳戶之退撫儲金本息;無繼承人者,得由原服務學校具領必要費用作為喪葬之用後,餘額專供原服務學校辦理學生獎助學金使用。
立法理由一、由於社會變遷,我國一般家庭已由早期農業社會之大家庭蛻變為目前工商社會之小家庭結構,且因撫卹金制度之設計係為照護教職員核心家庭成員生活之目的,與遺產有別,照護對象亦不宜擴及社會救助之範圍,爰第一項將領受撫卹金遺族予以限縮於配偶、子女、父母等核心家庭成員,並規定給與配偶保障最少領取撫卹金之二分之一。 二、第二項明定同一順序之遺族有數人時,如有死亡、拋棄撫卹金領受權者,其撫卹金應平均分給同一順序其餘有領受權之遺族;無第一順序遺族領受人時,由次一順序遺族平均領受。應平均領受撫卹金。 三、第三項明定教職員生前預立遺囑,就第一項遺族指定領受撫卹金者,從其遺囑。 四、第四項明定無第一項遺族或不合本條例規定辦理撫卹之情形時,教職員個人帳戶之退撫儲金本息,得由其繼承人向儲金管理會申請發還,無繼承人者,得由原服務學校具領必要費用作為喪葬之用後,餘額專供原服務學校辦理學生獎助學金使用。
一、由於社會變遷,我國一般家庭已由早期農業社會之大家庭蛻變為目前工商社會之小家庭結構,且因撫卹金制度之設計係為照護教職員核心家庭成員生活之目的,與遺產有別,照護對象亦不宜擴及社會救助之範圍,爰第一項將領受撫卹金遺族予以限縮於配偶、子女、父母等核心家庭成員,並規定給與配偶保障最少領取撫卹金之二分之一。 二、第二項明定同一順序之遺族有數人時,如有死亡、拋棄撫卹金領受權者,其撫卹金應平均分給同一順序其餘有領受權之遺族;無第一順序遺族領受人時,由次一順序遺族平均領受。應平均領受撫卹金。 三、第三項明定教職員生前預立遺囑,就第一項遺族指定領受撫卹金者,從其遺囑。 四、第四項明定無第一項遺族或不合本條例規定辦理撫卹之情形時,教職員個人帳戶之退撫儲金本息,得由其繼承人向儲金管理會申請發還,無繼承人者,得由原服務學校具領必要費用作為喪葬之用後,餘額專供原服務學校辦理學生獎助學金使用。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