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28條的規定,針對因公死亡的教職員,除了按照前一條規定提供撫卹金外,還增加一次性的撫卹金,金額為基本撫卹金的百分之二十五;若是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而導致死亡的教職員,增加的撫卹金為基本撫卹金的百分之五十。 根據第2項規定,對於因公死亡的教職員,如果在職期間未滿十五年,則按照滿十五年的期間計算;對於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而導致死亡的教職員,如果在職期間超過十五年但未滿三十年,則按照滿三十年的期間計算。 根據第3項規定,根據前兩項所增加的撫卹金,由私立學校依照該條例施行前的原私立學校教職員撫卹規定的標準來支付。 例如,如果一位教職員因公死亡且在職期間滿15年,那麼根據第1項的規定,除了提供基本撫卹金以外,還需要增加基本撫卹金的百分之二十五作為一次性的撫卹金。而根據第2項的規定,如果該教職員在職期間只有10年,則仍按照滿15年的期間計算撫卹金。支付增加的撫卹金的具體金額則需要根據施行前的原私立學校教職員撫卹規定的標準來決定。
因公死亡之教職員,除依前條規定給卹外,並增給一次撫卹金百分之二十五;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者,增給百分之五十。 前項因公死亡人員,在職未滿十五年者,以十五年計;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者,在職十五年以上未滿三十年,以三十年計。 依前二項規定加發之撫卹金,由私立學校依本條例施行前原私立學校教職員撫卹規定標準支給。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因公死亡之年資增核標準。 二、年資短淺之教職員在職因公死亡時,其撫卹金較少,為對其因公死亡情事予以慰勉,並加強照顧遺族生活,爰第二項明定因公死亡之撫卹金增核標準。 三、第三項明定加發撫卹金之支給主體。
一、第一項明定因公死亡之年資增核標準。 二、年資短淺之教職員在職因公死亡時,其撫卹金較少,為對其因公死亡情事予以慰勉,並加強照顧遺族生活,爰第二項明定因公死亡之撫卹金增核標準。 三、第三項明定加發撫卹金之支給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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