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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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28條的規定,針對因公死亡的教職員,除了按照前一條規定提供撫卹金外,還增加一次性的撫卹金,金額為基本撫卹金的百分之二十五;若是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而導致死亡的教職員,增加的撫卹金為基本撫卹金的百分之五十。 根據第2項規定,對於因公死亡的教職員,如果在職期間未滿十五年,則按照滿十五年的期間計算;對於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而導致死亡的教職員,如果在職期間超過十五年但未滿三十年,則按照滿三十年的期間計算。 根據第3項規定,根據前兩項所增加的撫卹金,由私立學校依照該條例施行前的原私立學校教職員撫卹規定的標準來支付。 例如,如果一位教職員因公死亡且在職期間滿15年,那麼根據第1項的規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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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