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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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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撫卹金給付方式如下: 一、任職年資未滿十五年,給與一次撫卹金。 二、任職十五年以上,由教職員遺族就下列撫卹給與,擇一支領之: (一)一次撫卹金。 (二)年撫卹金。
  2. 2.一次撫卹金,以教職員個人之退撫儲金專戶本息及依本條例施行前任職年資應給付撫卹金之總和一次領取。
  3. 3.年撫卹金,由教職員遺族以一次撫卹金應領取總額,投保符合保險法規定之年金保險,作為定期發給之年撫卹金。
  4. 4.擇領年撫卹金人員,撫卹時得以社會保險或其他合法退休金制度之一次給付全部或部分,一次繳足購買前項規定之年金保險。

深度解讀

根據《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27條的規定: 1. 撫卹金給付方式有兩種: - 未滿十五年任職年資的教職員,給予一次性的撫卹金。 - 十五年以上任職年資的教職員遺族可以選擇一次性撫卹金或年度撫卹金中的其中一種。 2. 一次性撫卹金是指教職員個人的退撫儲金專戶本息與根據該法規規定應給予的撫卹金總和,一次性領取。 3. 年度撫卹金是指教職員遺族根據一次性撫卹金應領取總額,購買符合保險法規定的年金保險,作為定期津貼的年度撫卹金。 4. 選擇領取年度撫卹金的人,可以使用社會保險或其他合法的退休金制度的一次給付金全部或部分購買上述提到的年金保險。 以上是對於《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保險法法規
  • 退休金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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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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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 27 條規定:「撫卹金給付方式如下: 一、任職年資未滿十五年,給與一次撫卹金。 二、任職十五年以上,由教職員遺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 2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