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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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27條的規定: 1. 撫卹金給付方式有兩種: - 未滿十五年任職年資的教職員,給予一次性的撫卹金。 - 十五年以上任職年資的教職員遺族可以選擇一次性撫卹金或年度撫卹金中的其中一種。 2. 一次性撫卹金是指教職員個人的退撫儲金專戶本息與根據該法規規定應給予的撫卹金總和,一次性領取。 3. 年度撫卹金是指教職員遺族根據一次性撫卹金應領取總額,購買符合保險法規定的年金保險,作為定期津貼的年度撫卹金。 4. 選擇領取年度撫卹金的人,可以使用社會保險或其他合法的退休金制度的一次給付金全部或部分購買上述提到的年金保險。 以上是對於《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保險法法規
- 退休金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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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