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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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與其遺族撫卹金: 一、病故或意外死亡。 二、因公死亡。
- 2.教職員除因犯罪自殺死亡者外,比照病故者給與遺族撫卹金。
- 3.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因公死亡,指經服務學校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以致死亡者: 一、執行職務發生危險。 二、於辦公場所發生意外。 三、於辦公往返途中遇意外危險。 四、盡力職務,積勞過度。
深度解讀
根據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 26 條的內容,有以下幾點解釋: 1. 根據第一項,教職員死亡的情形分為病故或意外死亡以及因公死亡兩種,其遺族可以獲得撫卹金。 2. 根據第二項,教職員的自殺死亡不包括在給與撫卹金的範圍內,除非是因犯罪而自殺死亡,此外,對於教職員的自殺死亡情形,應比照病故者給與遺族撫卹金。 3. 根據第三項,第一項第二款所指的因公死亡,是指經服務學校證明教職員死亡是因以下情形之一導致的: - 執行職務發生危險。 - 於辦公場所發生意外。 - 於辦公往返途中遇到意外危險。 - 因為盡力履行職務,造成過度勞累而死亡。 這些解釋是根據該法條的條文內容進行的,參考了學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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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