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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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法規《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25條,以下是各項款的解釋: 1. 第一項規定,教職員在離職或資遣時,若符合利用職務上機會犯罪被判確定者以外的情形,可以選擇不領取按規定核發的離職或資遣給與。此時,他們可以要求儲金管理會返還他們未領取的給與金額及利息。另外,也可以適用第20條第3項及第4項的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25條。 2. 第二項規定,在未滿60歲離職或資遣之教職員若在此之前去世,其未領取的離職或資遣給與及利息,由儲金管理會一次性發還給其遺族領取。遺族之範圍、順序以及領受比率的相關事項,按照民法的規定處理。 參考資料:《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資遣名詞
- 核名詞
- 準用名詞
- 第二十條第三項及第四項條文
- 民法法規
-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第 20 條條文
-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第 24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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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