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学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 24 條的规定,可以得出以下解释: 1. 教職員不符合退休、資遣規定而離職者,可以一次領取其個人退撫儲金專戶本息。但如果教職員利用職務上的機會犯罪,并且經判刑確定的話,他所領取的範圍僅限於其本人所撥繳的儲金本息。 根據公報提供的資料,此條款可以證明教職員在不符合退休和資遣規定的情況下,可以一次性領取他個人退撫儲金專戶中的本金和利息。然而,如果教職員利用職務上的機會犯罪并且被判刑,他只能領取他本人所儲存的儲金的本金和利息。 2.教職員於其任職期間,有利用職務上之機會犯罪情形,在依本條例規定支領退休金或資遣給與後判刑確定者,其所領私立學校及學校主管機關撥繳儲金之本息,應予繳還。 根據公報提供的資料,此條款可以證明如果教職員在其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機會犯罪且在根據該條例領取退休金或資遣給與後被判刑確定的情況下,教職員領取的私立學校及學校主管機關撥繳的儲金的本金和利息應該被退還。
教職員不符合退休、資遣規定而離職者,得一次領取其個人退撫儲金專戶本息。但利用職務上之機會犯罪,經判刑確定者,其領取範圍,以其本人撥繳之儲金本息為限。 教職員於其任職期間,有前項但書利用職務上之機會犯罪情形,依本條例規定支領退休金、資遣給與後始判刑確定者,其所領私立學校及學校主管機關撥繳儲金之本息,應予繳還。
立法理由一、明定教職員自願離職者,得一次領取其個人退撫儲金專戶本息。但利用職務上之機會犯罪,經判刑確定者,僅得領取個人撥繳之儲金本息。 二、教職員依本條例規定支領退休及資遣給與後,因利用職務上之機會犯罪,經判刑確定者,亦有繳還學校及主管機關撥繳之儲金必要,爰為第二項規定。
一、明定教職員自願離職者,得一次領取其個人退撫儲金專戶本息。但利用職務上之機會犯罪,經判刑確定者,僅得領取個人撥繳之儲金本息。 二、教職員依本條例規定支領退休及資遣給與後,因利用職務上之機會犯罪,經判刑確定者,亦有繳還學校及主管機關撥繳之儲金必要,爰為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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