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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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学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 24 條的规定,可以得出以下解释: 1. 教職員不符合退休、資遣規定而離職者,可以一次領取其個人退撫儲金專戶本息。但如果教職員利用職務上的機會犯罪,并且經判刑確定的話,他所領取的範圍僅限於其本人所撥繳的儲金本息。 根據公報提供的資料,此條款可以證明教職員在不符合退休和資遣規定的情況下,可以一次性領取他個人退撫儲金專戶中的本金和利息。然而,如果教職員利用職務上的機會犯罪并且被判刑,他只能領取他本人所儲存的儲金的本金和利息。 2.教職員於其任職期間,有利用職務上之機會犯罪情形,在依本條例規定支領退休金或資遣給與後判刑確定者,其所領私立學校及學校主管機關撥繳儲金之本息,應予繳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資遣名詞
- 退休金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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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