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待遇條例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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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之待遇,依本條例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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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教師待遇條例第1條規定教師的待遇應依照該條例進行。根據上述提供的資料,如在教師待遇條例尚未完成立法程序前,目前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的薪級核敘是依照教育部訂頒的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進行的,這些相關法令仍然適用於教師待遇的規範。其中,教職員敘薪辦法及其相關法令被認定為行政機關所發布之授益性職權命令,屬於給付行政範圍,不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因此它們可做為在教師待遇條例完成立法前的行政措施。 參考資料: - 教師待遇條例 - 教育部訂頒的「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及其相關法令
立法沿革 1 版
(1040522 制定)
教師之待遇,依本條例行之。
立法理由依教師法第二十條規定:「教師之待遇,另以法律定之。」為使教師待遇法制化,爰制定本條例,以為教師待遇支給之依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040522 制定)
依教師法第二十條規定:「教師之待遇,另以法律定之。」為使教師待遇法制化,爰制定本條例,以為教師待遇支給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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