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待遇條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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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之待遇,分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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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教師待遇條例第2條規定了教師待遇的組成,包括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根據教育部所定的職務等級表,教師的本薪(年功薪)是根據級別、學經歷及年資來確定的。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確保教師的待遇受到保障,不得被學校扣減或減發。
立法沿革 1 版
(1040522 制定)
教師之待遇,分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
立法理由依教師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教師之待遇分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三種。」爰於本條定明教師待遇之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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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522 制定)
依教師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教師之待遇分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三種。」爰於本條定明教師待遇之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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