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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待遇條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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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之待遇,分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教師待遇條例第2條規定了教師待遇的組成,包括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根據教育部所定的職務等級表,教師的本薪(年功薪)是根據級別、學經歷及年資來確定的。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確保教師的待遇受到保障,不得被學校扣減或減發。

立法沿革 1

(1040522 制定)

教師之待遇,分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

立法理由依教師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教師之待遇分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三種。」爰於本條定明教師待遇之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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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522 制定)

依教師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教師之待遇分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三種。」爰於本條定明教師待遇之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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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待遇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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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師待遇條例第 2 條規定:「教師之待遇,分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師待遇條例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教師待遇條例第 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