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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待遇條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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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如下: 一、公立學校: (一)國立學校為教育部。 (二)直轄市立學校為直轄市政府。 (三)縣(市)立學校為縣(市)政府。 二、私立學校: (一)專科以上學校為教育部。 (二)高級中等學校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教育部。但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其業務調整移撥予直轄市前,主管機關為教育部。 (三)國民中小學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教師待遇條例第3條的規定,教師的主管機關分為公立學校和私立學校。具體的主管機關如下: 一、公立學校: (一)國立學校的主管機關是教育部。 (二)直轄市立學校的主管機關是各直轄市政府。 (三)縣(市)立學校的主管機關是各縣(市)政府。 二、私立學校: (一)專科以上學校的主管機關是教育部。 (二)高級中等學校在直轄市的主管機關是各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的主管機關是教育部。但如果縣(市)改制或者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且在業務調整移撥予直轄市之前,主管機關仍然是教育部。 (三)國民中小學在直轄市的主管機關是各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的主管機關是各縣(市)政府。 舉例來說,如果一所高級中等學校位於台北市,則該校的主管機關是台北市政府;如果一所私立國民小學位於桃園市,則該校的主管機關是桃園市政府。

立法沿革 1

(1040522 制定)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如下:   一、公立學校:    (一)國立學校為教育部。    (二)直轄市立學校為直轄市政府。    (三)縣(市)立學校為縣(市)政府。   二、私立學校:    (一)專科以上學校為教育部。    (二)高級中等學校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教育部。但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其業務調整移撥予直轄市前,主管機關為教育部。    (三)國民中小學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

  • 主管機關名詞
(1040522 制定)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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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待遇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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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師待遇條例第 3 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如下: 一、公立學校: (一)國立學校為教育部。 (二)直轄市立學校為直轄市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師待遇條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教師待遇條例第 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