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待遇條例 第 3 條
快速跳轉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如下: 一、公立學校: (一)國立學校為教育部。 (二)直轄市立學校為直轄市政府。 (三)縣(市)立學校為縣(市)政府。 二、私立學校: (一)專科以上學校為教育部。 (二)高級中等學校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教育部。但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其業務調整移撥予直轄市前,主管機關為教育部。 (三)國民中小學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教師待遇條例第3條的規定,教師的主管機關分為公立學校和私立學校。具體的主管機關如下: 一、公立學校: (一)國立學校的主管機關是教育部。 (二)直轄市立學校的主管機關是各直轄市政府。 (三)縣(市)立學校的主管機關是各縣(市)政府。 二、私立學校: (一)專科以上學校的主管機關是教育部。 (二)高級中等學校在直轄市的主管機關是各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的主管機關是教育部。但如果縣(市)改制或者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且在業務調整移撥予直轄市之前,主管機關仍然是教育部。 (三)國民中小學在直轄市的主管機關是各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的主管機關是各縣(市)政府。 舉例來說,如果一所高級中等學校位於台北市,則該校的主管機關是台北市政府;如果一所私立國民小學位於桃園市,則該校的主管機關是桃園市政府。
立法沿革 1 版
(1040522 制定)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如下: 一、公立學校: (一)國立學校為教育部。 (二)直轄市立學校為直轄市政府。 (三)縣(市)立學校為縣(市)政府。 二、私立學校: (一)專科以上學校為教育部。 (二)高級中等學校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教育部。但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其業務調整移撥予直轄市前,主管機關為教育部。 (三)國民中小學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