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職員在職期間涉有校園性侵害案件,先行退休、資遣或離職後始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應自始剝奪其退離(職)相關給與;其已支領者,應追繳之。
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80 條』的規定,若教職員在職期間涉及校園性侵害案件,並在先行退休、資遣或離職後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確定,則該教職員應自始剝奪其退離(職)相關的給與;若其已經支領相關給與,則應追繳之。 參考資料:《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80 條,台人(一)字第 1050001311 號函,此為教育部所公布之法規。
教職員在職期間涉有校園性侵害案件,先行退休、資遣或離職後始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應自始剝奪其退離(職)相關給與;其已支領者,應追繳之。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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