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學校申請自願退休、屆齡退休教職員,應填造申請書表並檢齊有關證明文件,由服務學校於退休生效日前一日至前三個月間,送達主管機關審定。
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89條,學校申請自願退休或屆齡退休教職員,應填寫申請書並附上相關證明文件,由學校在退休生效日前一日至前三個月間,將申請書和文件送達主管機關審定。這意味著教職員在申請退休時,必須提供相關文件以證明其符合退休的資格,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主管機關提交申請。
各學校申請自願退休、屆齡退休教職員,應填造申請書表並檢齊有關證明文件,由服務學校於退休生效日前一日至前三個月間,送達主管機關審定。
立法理由一、明定自願及屆齡退休教職員呈送退休案之程序及時限。 二、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 (一)原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一項 申請或應即退休人員,應於退休三個月前,填具退休事實表二份,檢同本人最近一吋半身相片四張,本條例修正施行前之任職證件及有關證明文件,呈請服務學校彙轉主管行政機關審定。 (二)原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二項 應即退休人員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應由服務學校代為填具退休事實表,檢同有關證明文件,彙轉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
一、明定自願及屆齡退休教職員呈送退休案之程序及時限。 二、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 (一)原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一項 申請或應即退休人員,應於退休三個月前,填具退休事實表二份,檢同本人最近一吋半身相片四張,本條例修正施行前之任職證件及有關證明文件,呈請服務學校彙轉主管行政機關審定。 (二)原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二項 應即退休人員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應由服務學校代為填具退休事實表,檢同有關證明文件,彙轉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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