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90條: 1. 教職員在申請自願退休或達到屆齡退休時,其退休生效日期應在審慎考量後確定,一旦審定通過後,就不得再要求變更退休生效日期。 2. 教職員或其遺族在申請領取退撫給與時,包括種類、方式以及在新制實施前後的年資取捨,也應該在申請時審慎考慮,一旦經主管機關審定後生效,就不得再要求變更。 根據《公務人員退休法》的類似條文,教職員在退休申請時,應該在審慎考慮後確定退休生效日期,一旦生效後,就不得再要求變更。例如,根據司法院釋字第672號解釋,教職員在自願退休申請後,生效日後已不得請求變更退休生效日期,以確保退休制度的穩定性和可預測性。因此,根據條文及相關解釋,教職員在申請退休時應該注意審慎考慮,并且不得在審定後要求變更退休生效日期。
依本條例辦理自願退休或屆齡退休之教職員,其生效日期應於申請時審慎決定;逾審定生效日後,不得請求變更。 教職員或其遺族依本條例請領退撫給與之種類、方式及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取捨,應於申請時審慎決定;經主管機關審定生效後,不得請求變更。
立法理由一、明定教職員申請退休或其遺族申請撫卹、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本等相關事項,一旦經主管機關審定生效後,即有其確定力,不得再請求變更。 二、第一項明定辦理自願或屆齡退休教職員,應於申請退休時審慎決定其生效日期,經主管審定後,逾審定生效日,即不得請求變更。 三、第二項參照原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及原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明定退休教職員或其遺族於選擇退休金、資遣給與、撫卹金、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本之種類、方式或年資取捨時,均應審慎決定,經主管機關審定生效後,即不得再請求變更。 四、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 (一)原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 退休人員或遺族依本條例擇領退休金、撫慰金及補償金之種類,均應於辦理時審慎決定,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並領取退休給與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變更。 (二)原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 遺族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擇領一次撫卹金者,應於辦理時審慎決定,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並領取撫卹金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變更。
一、明定教職員申請退休或其遺族申請撫卹、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本等相關事項,一旦經主管機關審定生效後,即有其確定力,不得再請求變更。 二、第一項明定辦理自願或屆齡退休教職員,應於申請退休時審慎決定其生效日期,經主管審定後,逾審定生效日,即不得請求變更。 三、第二項參照原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及原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明定退休教職員或其遺族於選擇退休金、資遣給與、撫卹金、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本之種類、方式或年資取捨時,均應審慎決定,經主管機關審定生效後,即不得再請求變更。 四、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 (一)原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 退休人員或遺族依本條例擇領退休金、撫慰金及補償金之種類,均應於辦理時審慎決定,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並領取退休給與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變更。 (二)原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 遺族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擇領一次撫卹金者,應於辦理時審慎決定,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並領取撫卹金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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