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91條的規定,我們可以得到以下的解釋: 1. 本法條所定的教職員退休年齡的認定,是依據戶籍記載來計算的。這表示,教職員的退休年齡是根據他們的出生日期來確定的,且需要計算到他們到達滿足退休條件的年齡。 例如,如果一位教職員的出生日期是1980年1月1日,且退休年齡為60歲,那麼他的退休年份將會是2040年,因為他需要等到60歲的時候才能夠退休。 2. 第43條、第62條所規定的遺族年金的領取年齡以及第45條所規定的配偶領取遺屬年金的婚姻存續關係,都是根據戶籍登載的資料來進行認定的。 這表示,當一位遺族申請領取遺族年金時,其年齡將根據戶籍上的資料來確定。同樣地,當配偶申請領取遺屬年金時,其婚姻的存續關係也需要根據戶籍登載的資料來確定。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遺族的戶籍上記載的出生日期是1975年1月1日,且遺族年金的領取年齡為50歲,那麼他將需要等到2025年滿足50歲的條件才能夠領取遺族年金。同樣地,如果一位配偶的婚姻登記是在1990年1月1日完成的,且配偶領取遺屬年金需要婚姻持續超過5年,那麼他的婚姻必須要在1995年1月1日之後持續下去,才能夠領取遺屬年金。
本條例所定教職員退休年齡之認定,依戶籍記載,自出生之日起,十足計算之。 第四十三條與第六十二條所定遺族及第四十五條所定配偶領取遺屬年金之年齡及婚姻存續關係,均依戶籍登載資料認定。
立法理由一、明定教職員退休年齡之認定原則。 二、第一項明定教職員退休年齡之認定,依戶籍記載,自出生之日起,十足計算。 三、第二項明定依本條例領受撫卹金或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之遺族,均依戶籍登載資料為認定準據,若有未合法登記者,即非所定遺族範圍。 四、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 原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一項 學校教職員退休及自願離職年齡之認定,依戶籍記載。
一、明定教職員退休年齡之認定原則。 二、第一項明定教職員退休年齡之認定,依戶籍記載,自出生之日起,十足計算。 三、第二項明定依本條例領受撫卹金或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之遺族,均依戶籍登載資料為認定準據,若有未合法登記者,即非所定遺族範圍。 四、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 原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一項 學校教職員退休及自願離職年齡之認定,依戶籍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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