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公立學校教職員之退休、資遣、撫卹及退撫儲金,依本條例行之。
依照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1 條,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起,初任公立學校教職員的退休、資遣、撫卹及退撫儲金事項,應按照該條例進行。根據該法條,新任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及儲金的相關事宜,將依據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的規定處理。這意味著從2023年7月1日開始,初任公立學校教職員的退休、資遣、撫卹和退撫儲金將依照該法規的要求進行。舉例來說,如果一位教職員在2023年7月1日或之後初次進入公立學校工作,當他達到退休條件或需要資遣或撫卹時,他將適用該法規的相關規定。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公立學校教職員之退休、資遣、撫卹及退撫儲金,依本條例行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公立學校教職員之退休、資遣、撫卹及退撫儲金,依本條例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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