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職員依本條例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其任職年資應以依法撥繳退撫儲金費用之實際日數計算。未撥繳退撫儲金費用之年資或曾經申請發還退撫儲金或曾領取退撫給與、退離給與之年資,均不得採計。
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4條,教職員在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其任職年資的計算是依照依法撥繳退撫儲金費用的實際日數來計算。如果教職員有未撥繳退撫儲金費用或曾申請發還退撫儲金或領取退撫給與、退離給與的年資,則這些年資不得被計算。
教職員依本條例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其任職年資應以依法撥繳退撫儲金費用之實際日數計算。未撥繳退撫儲金費用之年資或曾經申請發還退撫儲金或曾領取退撫給與、退離給與之年資,均不得採計。
教職員依本條例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其任職年資應以依法撥繳退撫儲金費用之實際日數計算。未撥繳退撫儲金費用之年資或曾經申請發還退撫儲金或曾領取退撫給與、退離給與之年資,均不得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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