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領退撫給與或退離給與人員再任教職員時,不得繳回已領之給與;其重行退休、資遣時,應自再任之日起計算其任職年資。
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6條,已領取退撫給與或退離給與的人在再次任職教職員時,不需要返還已領取的給與金;但如果他們再次退休或資遣時,則應從重新任職的日期開始計算其在職年資。
已領退撫給與或退離給與人員再任教職員時,不得繳回已領之給與;其重行退休、資遣時,應自再任之日起計算其任職年資。
已領退撫給與或退離給與人員再任教職員時,不得繳回已領之給與;其重行退休、資遣時,應自再任之日起計算其任職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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