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30條的內容,當教職員選擇以月退休金方式領取退休金時,需要在開始領取月退休金時,一次性提繳一定金額,用於投保年金保險,作為超過平均餘命後的年金給付之用。然而,在年金保險開辦前,個人專戶的累積總金額將根據前項的规定全數計算並發給。至於提繳金額、提繳程序以及保險人資格,則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定義。在現行的資料中,並未找到與此條款相關的具體範例或者相關參考資料。
教職員選擇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請領月退休金者,於開始請領月退休金時,應一次提繳一定金額,投保年金保險,作為超過前條第六項所定平均餘命後之年金給付之用。但於年金保險開辦前,其個人專戶之累積總金額,全數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規定計算發給。 前項規定提繳金額、提繳程序及承保之保險人資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教職員選擇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請領月退休金者,於開始請領月退休金時,應一次提繳一定金額,投保年金保險,作為超過前條第六項所定平均餘命後之年金給付之用。但於年金保險開辦前,其個人專戶之累積總金額,全數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規定計算發給。 前項規定提繳金額、提繳程序及承保之保險人資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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