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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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30條的內容,當教職員選擇以月退休金方式領取退休金時,需要在開始領取月退休金時,一次性提繳一定金額,用於投保年金保險,作為超過平均餘命後的年金給付之用。然而,在年金保險開辦前,個人專戶的累積總金額將根據前項的规定全數計算並發給。至於提繳金額、提繳程序以及保險人資格,則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定義。在現行的資料中,並未找到與此條款相關的具體範例或者相關參考資料。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退休金名詞
- 平均餘命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 29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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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