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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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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教職員選擇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請領月退休金者,於開始請領月退休金時,應一次提繳一定金額,投保年金保險,作為超過前條第六項所定平均餘命後之年金給付之用。但於年金保險開辦前,其個人專戶之累積總金額,全數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規定計算發給。
  2. 2.前項規定提繳金額、提繳程序及承保之保險人資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深度解讀

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30條的內容,當教職員選擇以月退休金方式領取退休金時,需要在開始領取月退休金時,一次性提繳一定金額,用於投保年金保險,作為超過平均餘命後的年金給付之用。然而,在年金保險開辦前,個人專戶的累積總金額將根據前項的规定全數計算並發給。至於提繳金額、提繳程序以及保險人資格,則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定義。在現行的資料中,並未找到與此條款相關的具體範例或者相關參考資料。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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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30 條規定:「教職員選擇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請領月退休金者,於開始請領月退休金時,應一次提繳一定金額,投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3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