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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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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教職員依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因公傷病命令退休並請領一次退休金時,其任職未滿五年者,以五年計給。其請領月退休金時,任職未滿二十年者,以二十年計給。
  2. 2.前項人員撥繳退撫儲金年資未滿五年或二十年者,由服務學校按其最後在職敘薪級之本(年功)薪額,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就撥繳年資不足部分全額負擔並一次補提撥退撫儲金費用存入其個人專戶。
  3. 3.教職員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辦理因公傷病命令退休者,適用退撫條例第三十三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加發五至十五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給並存入其個人專戶。
  4. 4.前項人員加發一次退休金時,因同一事由而其他法律另有加發規定者,僅得擇一支領。
  5. 5.第三項之基數內涵之計算,適用退撫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
  6. 6.教職員依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因公傷病命令退休者,其退休金給付金額依其擇領之退休金種類,適用退撫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四項及第三十八條規定之計算基準、基數內涵及計算標準發給,不適用第二十九條規定。
  7. 7.前項人員之個人專戶累積之退撫儲金及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存入個人專戶累積總金額不足支應第三項加發之一次退休金及前項規定之退休金時,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接續發給。
  8. 8.前項所定個人專戶累積之退撫儲金,不包括教職員依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自願增加提繳之退撫儲金;個人專戶之自願增加提繳之退撫儲金未領取前,其投資運用比照第二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31條的規定,有以下解釋: 1. 如果教職員因公傷病而命令退休,並且申請領取一次退休金,如果他們的任職期間不到五年,則退休金以五年計給。如果他們申請領取月退休金,而任職期間不到二十年,則退休金以二十年計給。 2. 如果教職員的退休儲金年資不滿五年或二十年,則根據他們最後在職時的薪資等級,由服務學校全額負擔撥繳年資不足部分,並一次補提撥退休儲金費用存入他們的個人專戶。 3. 如果教職員因公傷病而命令退休,根據退撫條例第33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3條的規定,可以加發五至十五個基數的一次退休金,該金額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給並存入他們的個人專戶。 4. 如果同一事由導致教職員有多個法律的加發退休金規定,則只能選擇其中一個來領取。 5. 第三項的基數內涵計算適用退撫條例第28條第2款的規定。 6. 如果教職員因公傷病而命令退休,他們的退休金支付金額按照他們所選擇的退休金種類進行計算,適用退撫條例第28條第2款、第30條、第33條第4項和第38條的規定,包括計算基準、基數內涵和計算標準,不適用第29條的規定。 7. 如果前項人員的個人專戶累積的退休儲蓄金及根據第2款和第3款的規定存入的金額不足以支付加發的一次退休金和前項規定的退休金,則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繼續支付。 8. 前項所指的個人專戶累積的退休儲蓄金,不包括根據第9條第2項的規定自願增加提繳的退休儲蓄金;個人專戶的自願增加提繳的退休儲蓄金在未領取前,按照第29條第4項的規定進行投資運用。 依據參考資料,這些解釋可以在「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的文本中找到。例如,根據該法條的第31條第1項,教職員因公傷病而命令退休並申請領取一次退休金時,如果他們任職不滿五年,則退休金以五年計給。這反映了該法條的文字內容及其相關規定。

立法沿革 1

(1111216 制定)

教職員依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因公傷病命令退休並請領一次退休金時,其任職未滿五年者,以五年計給。其請領月退休金時,任職未滿二十年者,以二十年計給。   前項人員撥繳退撫儲金年資未滿五年或二十年者,由服務學校按其最後在職核敘薪級之本(年功)薪額,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就撥繳年資不足部分全額負擔並一次補提撥退撫儲金費用存入其個人專戶。   教職員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辦理因公傷病命令退休者,適用退撫條例第三十三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加發五至十五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給並存入其個人專戶。   前項人員加發一次退休金時,因同一事由而其他法律另有加發規定者,僅得擇一支領。   第三項之基數內涵之計算,適用退撫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   教職員依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因公傷病命令退休者,其退休金給付金額依其擇領之退休金種類,適用退撫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四項及第三十八條規定之計算基準、基數內涵及計算標準發給,不適用第二十九條規定。   前項人員之個人專戶累積之退撫儲金及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存入個人專戶累積總金額不足支應第三項加發之一次退休金及前項規定之退休金時,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接續發給。   前項所定個人專戶累積之退撫儲金,不包括教職員依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自願增加提繳之退撫儲金;個人專戶之自願增加提繳之退撫儲金未領取前,其投資運用比照第二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1111216 制定)

教職員依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因公傷病命令退休並請領一次退休金時,其任職未滿五年者,以五年計給。其請領月退休金時,任職未滿二十年者,以二十年計給。   前項人員撥繳退撫儲金年資未滿五年或二十年者,由服務學校按其最後在職核敘薪級之本(年功)薪額,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就撥繳年資不足部分全額負擔並一次補提撥退撫儲金費用存入其個人專戶。   教職員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辦理因公傷病命令退休者,適用退撫條例第三十三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加發五至十五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給並存入其個人專戶。   前項人員加發一次退休金時,因同一事由而其他法律另有加發規定者,僅得擇一支領。   第三項之基數內涵之計算,適用退撫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   教職員依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因公傷病命令退休者,其退休金給付金額依其擇領之退休金種類,適用退撫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四項及第三十八條規定之計算基準、基數內涵及計算標準發給,不適用第二十九條規定。   前項人員之個人專戶累積之退撫儲金及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存入個人專戶累積總金額不足支應第三項加發之一次退休金及前項規定之退休金時,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接續發給。   前項所定個人專戶累積之退撫儲金,不包括教職員依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自願增加提繳之退撫儲金;個人專戶之自願增加提繳之退撫儲金未領取前,其投資運用比照第二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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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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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31 條規定:「教職員依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因公傷病命令退休並請領一次退休金時,其任職未滿五年者,以五年計給。其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3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