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32條的規定: 1. 教職員因配合學校停辦、合併或組織變更而退休或資遣,除了屆齡退休者之外,可以一次性額外發放最多七個月的薪給總額慰助金。 2. 如果教職員已達到屆齡退休的生效日前七個月,額外發放的薪給總額慰助金應根據提前退休的月數來計算。 3. 在退休或資遣生效日後的七個月內,之後再擔任退撫條例第77條第1項所列職務中的任何一項,並且每月所領取的俸(薪)給、待遇或公費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的人員,應由再任機關或學校扣除其退休或資遣月數的薪給總額慰助金後,將剩餘金額收繳,並繳還原服務學校、整併或改隸的學校或上級主管機關。 參考資料: 1.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32條 2. 學校教師退休、資遣等相關處理辦法(教育部函字第0970007480號)
教職員因配合學校停辦、合併或組織變更,依法令辦理精簡而退休或資遣者,除屆齡退休者外,得一次加發最高七個月之薪給總額慰助金。 前項教職員已達屆齡退休生效日前七個月者,加發之薪給總額慰助金應按提前退休之月數發給。 前二項人員於退休、資遣生效日起七個月內,再任退撫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列職務之一,且每月支領俸(薪)給、待遇或公費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應由再任機關或學校扣除其退休、資遣月數之薪給總額慰助金後,收繳其餘額,並繳回原服務學校、整併或改隸之學校或上級主管機關。
教職員因配合學校停辦、合併或組織變更,依法令辦理精簡而退休或資遣者,除屆齡退休者外,得一次加發最高七個月之薪給總額慰助金。 前項教職員已達屆齡退休生效日前七個月者,加發之薪給總額慰助金應按提前退休之月數發給。 前二項人員於退休、資遣生效日起七個月內,再任退撫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列職務之一,且每月支領俸(薪)給、待遇或公費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應由再任機關或學校扣除其退休、資遣月數之薪給總額慰助金後,收繳其餘額,並繳回原服務學校、整併或改隸之學校或上級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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