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職員或其遺族請領退撫給與之權利,除教職員本人提繳之退撫儲金外,應於行政程序法所定公法上請求權期間內行使之。
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54條,教職員或其遺族要求領取退撫給與的權利,除了可以提取他個人專戶中的退撫儲金外,還應在行政程序法所規定的公法上請求權期限內行使此權利。 作為參考資料,可以引用行政程序法第51條,該條規定了行使公法上請求權的期限。同樣地,可以舉一個符合情境的範例,例如,如果一位公立學校的教師退休後,欲領取相關的撫卹金,則在退休後一定的時間內,例如一年,他需要提出申請,超過這個期限後,他可能就無法行使這個請求權利了。
教職員或其遺族請領退撫給與之權利,除教職員本人提繳之退撫儲金外,應於行政程序法所定公法上請求權期間內行使之。
教職員或其遺族請領退撫給與之權利,除教職員本人提繳之退撫儲金外,應於行政程序法所定公法上請求權期間內行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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