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53條: 1. 若教職員或其遺族因法定事由發生、行政處分經撤銷或廢止,而應失去請領權利,或機關(構)誤發相關退撫給與,則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支給機關或發放機關可以書面行政處分的方式,要求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償還溢領或誤領的金額。若在期限屆滿之前未償還,則可以依據行政執行法的相關規定進行強制執行。 2. 若當事人溢領或誤領的金額屬於定期給付的退撫給與,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支給機關或發放機關可以通知當事人自其個人專戶餘額或下一定期之後發放的退撫給與中扣回相應金額。若當事人對此有異議且未以其他方式償還,則可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支給機關或發放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 3. 若在前述兩項情況下,當事人在期限屆滿之前仍未償還金額且有可歸責於其自身的原因,則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支給機關或發放機關可以按年息百分之二的利率計算利息,並依第一項的規定追繳。 4. 若在前三項相關情況下,當事人未按時償還溢領或誤領的退撫給與,或未全部償還,則當事人再次退休或資遣時,退撫基金管理機關可以從其個人專戶的總金額中覈實抵銷或追繳相應金額。 以上資料來自於《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本條例中的第53條。
教職員或其遺族因法定事由發生,或行政處分經撤銷或廢止而應喪失請領權利,或有機關(構)誤發情事,而溢領或誤領相關退撫給與者,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支給機關或發放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命當事人於一定期限內繳還自喪失請領權利之日起溢領或誤領之金額;屆期而不繳還者,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強制執行之。 前項人員溢領或誤領之金額,屬定期給付者,得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支給機關或發放機關通知當事人自個人專戶餘額或下一定期以後發給之退撫給與中覈實收回;當事人若有異議且未以其他方式繳回者,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支給機關或發放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 前二項人員屆期仍不繳還者且有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時,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支給機關或發放機關按年息百分之二,加計利息併同依第一項規定追繳之。 前三項相關當事人未依限繳還溢領或誤領之相關退撫給與,或未全數繳還溢領或誤領之相關退撫給與者,其於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支給機關或發放機關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強制執行追繳之前又重行退休或資遣時,其溢領或誤領之金額,得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自其個人專戶累積總金額,覈實抵銷或收回之。
教職員或其遺族因法定事由發生,或行政處分經撤銷或廢止而應喪失請領權利,或有機關(構)誤發情事,而溢領或誤領相關退撫給與者,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支給機關或發放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命當事人於一定期限內繳還自喪失請領權利之日起溢領或誤領之金額;屆期而不繳還者,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強制執行之。 前項人員溢領或誤領之金額,屬定期給付者,得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支給機關或發放機關通知當事人自個人專戶餘額或下一定期以後發給之退撫給與中覈實收回;當事人若有異議且未以其他方式繳回者,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支給機關或發放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 前二項人員屆期仍不繳還者且有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時,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支給機關或發放機關按年息百分之二,加計利息併同依第一項規定追繳之。 前三項相關當事人未依限繳還溢領或誤領之相關退撫給與,或未全數繳還溢領或誤領之相關退撫給與者,其於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支給機關或發放機關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強制執行追繳之前又重行退休或資遣時,其溢領或誤領之金額,得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自其個人專戶累積總金額,覈實抵銷或收回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