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6 條的內容,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根據該法條第一項的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該聘請政府機關代表、教職員代表以及專業領域(如統計精算、人事行政、財經或法律等)的專家學者組成監理會,負責監理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儲金的收支、管理及運用業務。 2. 根據第二項的規定,監理會成員中,教職員代表及專家學者的總數應該佔成員總數的二分之一以上。 3. 監理會的監理事項、程序、人員組成、任期、遴聘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 範例參考資料: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相關法規實施細則第 5 條第 1 款,「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儲金的監理事項、程序、人員組成、任期、遴聘等,應該制定具體辦法。」
中央主管機關為監理教職員退撫儲金收支、管理及運用業務,應聘請政府機關代表、教職員代表及統計精算、人事行政、財經或法律等專業領域之專家學者,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儲金監理會(以下簡稱監理會)行之。 前項監理會成員,於教職員代表及專家學者之人數合計不少於成員總數二分之一。 第一項監理會之監理事項、程序、人員組成、任期與遴聘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為監理教職員退撫儲金收支、管理及運用業務,應聘請政府機關代表、教職員代表及統計精算、人事行政、財經或法律等專業領域之專家學者,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儲金監理會(以下簡稱監理會)行之。 前項監理會成員,於教職員代表及專家學者之人數合計不少於成員總數二分之一。 第一項監理會之監理事項、程序、人員組成、任期與遴聘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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