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60條,其內容如下: 1. 教職員之離婚配偶依前條規定請求分配教職員退休金,其得請求分配退休金之比率、金額及給付方式,於前條所定分配比率內,以雙方協議分配為優先並按其協議結果自行辦理給付事宜;無法協議、協議不成或分配比率顯失公平者,當事人一方得聲請法院裁定分配比率或免除分配額。 解釋:根據此條款,教職員的離婚配偶可以按照前一條的規定,要求分配教職員的退休金。如果雙方可以協商達成協議,並在分配比率內協議分配退休金,則可以自行處理給付事宜。如果無法達成協議,或者協議結果不公平,當事人之一可以向法院申請裁定分配比率或免除分配額。 2. 前項所定無法協議或協議不成者,由當事人一方,以書面通知退休金審(核)定機關於審定該教職員退休金時,按前條規定審定應分配之退休金總額,並通知退撫基金管理機關自個人專戶一次扣發。 解釋:如果不能達成協議或者協議不成立,則由當事人之一以書面形式通知退休金審核機關,在審定教職員退休金時按照前一條的規定審定應該分配的退休金總額,並通知退撫基金管理機關從個人專戶一次扣發相應金額。 3. 退休教職員於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期間離婚者,其退休金依前條規定被分配時,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解釋:如果退休教職員在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的期間離婚,其退休金在按照前一條的規定被分配時,應按照前兩項的規定辦理。 4. 第一項所定分配比率、金額及給付方式等相關文件應經公證。 解釋:根據第一項的規定,關於分配比率、金額和給付方式等相關文件應經公證。 以上條文的解釋參考資料來自於《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制度相關法令》、《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等相關法規文件。
教職員之離婚配偶依前條規定請求分配教職員退休金,其得請求分配退休金之比率、金額及給付方式,於前條所定分配比率內,以雙方協議分配為優先並按其協議結果自行辦理給付事宜;無法協議、協議不成或分配比率顯失公平者,當事人一方得聲請法院裁定分配比率或免除分配額。 前項所定無法協議或協議不成者,由當事人一方,以書面通知退休金審(核)定機關於審定該教職員退休金時,按前條規定審定應分配之退休金總額,並通知退撫基金管理機關自個人專戶一次扣發。 退休教職員於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期間離婚者,其退休金依前條規定被分配時,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第一項所定分配比率、金額及給付方式等相關文件應經公證。
教職員之離婚配偶依前條規定請求分配教職員退休金,其得請求分配退休金之比率、金額及給付方式,於前條所定分配比率內,以雙方協議分配為優先並按其協議結果自行辦理給付事宜;無法協議、協議不成或分配比率顯失公平者,當事人一方得聲請法院裁定分配比率或免除分配額。 前項所定無法協議或協議不成者,由當事人一方,以書面通知退休金審(核)定機關於審定該教職員退休金時,按前條規定審定應分配之退休金總額,並通知退撫基金管理機關自個人專戶一次扣發。 退休教職員於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期間離婚者,其退休金依前條規定被分配時,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第一項所定分配比率、金額及給付方式等相關文件應經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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