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59條的規定,如果教職員的離婚配偶與該教職員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滿足兩年,並且在離婚時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則該離婚配偶有權要求分配教職員依該條例規定所支領的退休金。分配的金額按照離婚時個人專戶的累積總金額和婚姻期間的實際天數計算。如果分配比率的二分之一規定顯得不公平,其中一方可以請求法院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2. 如果前項所述的離婚配偶依其他法律有資格享受退休金,則其分配請求權的行使受限於教職員依該其他法律享有同等退休金分配請求權的權利。 3.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轉讓或繼承。 4. 如果教職員的離婚配偶在得知有第一項請求權後兩年內未行使該權利,則該權利消滅;如果離婚後的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逾過五年,該權利也同樣消滅。 5. 如果教職員是因命令而退休,則其依該條例支領的退休金不適用本條規定。 參考資料: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教職員之離婚配偶與該教職員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滿二年者,於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因離婚而消滅時,得依下列規定,請求分配該教職員依本條例規定支領之退休金: 一、以其與該教職員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存續期間,在該教職員已依法撥繳退撫儲金期間所占比率之二分之一為分配比率,計算得請求分配之退休金。 二、前款所定得請求分配之退休金數額,按其與該教職員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因離婚而消滅時,個人專戶之累積總金額為準。 三、所定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期間以實際日數計算。 四、第一款所定二分之一分配比率顯失公平者,當事人一方得聲請法院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前項所定離婚配偶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依其他法律得享有退休金者,其分配請求權之行使,以該教職員得依該其他法律享有同等離婚配偶退休金分配請求權者為限。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 教職員之離婚配偶自知悉有第一項請求權時起,該請求權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教職員係命令退休者,其依本條例支領之退休金,不適用本條規定。
教職員之離婚配偶與該教職員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滿二年者,於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因離婚而消滅時,得依下列規定,請求分配該教職員依本條例規定支領之退休金: 一、以其與該教職員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存續期間,在該教職員已依法撥繳退撫儲金期間所占比率之二分之一為分配比率,計算得請求分配之退休金。 二、前款所定得請求分配之退休金數額,按其與該教職員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因離婚而消滅時,個人專戶之累積總金額為準。 三、所定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期間以實際日數計算。 四、第一款所定二分之一分配比率顯失公平者,當事人一方得聲請法院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前項所定離婚配偶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依其他法律得享有退休金者,其分配請求權之行使,以該教職員得依該其他法律享有同等離婚配偶退休金分配請求權者為限。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 教職員之離婚配偶自知悉有第一項請求權時起,該請求權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教職員係命令退休者,其依本條例支領之退休金,不適用本條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