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申請退休或資遣人員,或請領撫卹金之遺族,對於主管機關所為審定結果不服者,得依其身分分別適用教師法、訴願法或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提起救濟;其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者,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58條,對於主管機關所做出的審定結果不服的申請退休、資遣人員或請領撫卹金的遺族,可以根據自己的身分適用教師法、訴願法或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的相關規定提起救濟。如果存在顯然錯誤或者有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的事由,則可以根據行政程序法的相關規定辦理。
依本條例申請退休或資遣人員,或請領撫卹金之遺族,對於主管機關所為審定結果不服者,得依其身分分別適用教師法、訴願法或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提起救濟;其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者,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依本條例申請退休或資遣人員,或請領撫卹金之遺族,對於主管機關所為審定結果不服者,得依其身分分別適用教師法、訴願法或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提起救濟;其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者,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