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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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使用情形不當,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其使用情形有危害公共安全或衛生之虞。 二、廠房不依原計畫使用。 三、廠房或倉庫有半數以上空置期間逾管理局之規定。 四、其他違規使用經管理局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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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了使用情形不當的定義,包括以下情形: 1. 使用情形有危害公共安全或衛生之虞。 2. 廠房不依原計畫使用。 3. 廠房或倉庫有半數以上空置期間逾管理局之規定。 4. 其他違規使用經管理局查明。 參考資料: 科學園區設置法 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 科學園區設置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範例:根據參考資料所列法條規定,在科學園區中,如果一個廠房的使用情形危害公共安全或衛生,即屬於使用情形不當的範疇。例如,如果一個廠房的生產活動有可能對附近的居民造成危險或污染,這就是危害公共安全或衛生之虞的情形。
- 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條文
-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 19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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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