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使用情形不當,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其使用情形有危害公共安全或衛生之虞。 二、廠房不依原計畫使用。 三、廠房或倉庫有半數以上空置期間逾管理局之規定。 四、其他違規使用經管理局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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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使用情形不當,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其使用情形有危害公共安全或衛生之虞。 二、廠房不依原計畫使用。 三、廠房或倉庫有半數以上空置期間逾管理局之規定。 四、其他違規使用經管理局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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