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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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及第十五條所稱科學園區特定區計畫,指為配合科學園區開發,由各級政府機關依都市計畫法擬定,並經核定發布實施之特定區計畫;所稱取得土地,指取得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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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該條根據本條例第14條第1項的定義,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及第15條的科學園區特定區計畫指的是為了配合科學園區的開發而由各級政府機關依據都市計畫法制定的特定區計畫,以取得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利。根據該條文的規定,特定區計畫應該由各級政府機關根據相關法律擬定並核准,並進一步實施。這項規定旨在確保科學園區的開發符合法規並保障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合法性。例如,政府可以根據特定區計畫對科學園區內的土地進行規劃和管理,以確保土地資源的有效利用和科學園區的順利運作。
- 第十四條第一項條文
- 第十五條條文
- 都市計畫法法規
- 核定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 14 條條文
-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 1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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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