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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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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
第十三條第四項
所稱公共設施建設費用,指管理局所投入道路及交通設施、地下管線、路燈照明、排水設施、水電供應設施、景觀設施及其他基礎建設等費用。
前項費用,承租土地者應按實際發生成本,依其承租面積占園區基地內可出租土地面積之比率,分二十年逐年攤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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