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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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可以解釋如下: 1. 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了「園區內投資申請案」的定義。這指的是本國人、華僑或外國人根據本條例、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或外國人投資條例的規定,申請有關園區事業、研究機構及創業育成中心投資創設、增資、合併經營或其他相關投資事項的案件。 2. 根據該條第二項規定,除了園區事業、研究機構及創業育成中心投資創設需要由園區審議會核定外,其他案件可以委任管理局核定,並報請園區審議會備查。 例如,當園區內的研究機構希望進行合併經營或其他相關投資事項時,申請案需要經由園區審議會核定。然而,如果是其他與園區事業無關的投資案件,則可以由管理局核定,但仍需向園區審議會備查。
- 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條文
- 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法規
- 外國人投資條例法規
- 核定名詞
- 他案名詞
-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 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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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