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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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款所稱高抬轉讓價格,指出售價格超過與該建築物同類結構之新建價格,扣除該建築物按新建價格調整計算之折舊價額後之百分之十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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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13 條所規定,高抬轉讓價格是指出售價格超過與該建築物同類結構之新建價格,扣除該建築物按新建價格調整計算之折舊價額後之百分之十以上的情況。這表示如果一個建築物的售價超過該建築物的新建價格扣除折舊價值後的百分之十以上,就被視為高抬轉讓價格。例如,如果一棟建築物的新建價格是100萬元,根據折舊計算後的價值是80萬元,而最終售價超過88萬元(80萬元的百分之十以上),則可被視為高抬轉讓價格。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可以來自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及相關法令的官方文件、法院的相關判決案例等。
- 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款條文
-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 1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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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