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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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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消滅科學事業合併前,已享有而尚未屆滿或尚未抵減之租稅獎勵,包括該消滅科學事業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依本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享有之租稅獎勵。
  2. 2.合併後存續或新設科學事業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繼續承受消滅科學事業之租稅獎勵者,應就屬消滅科學事業部分獨立設置帳簿,並以該帳簿為準,實計算消滅科學事業原受獎勵且獨立生產之產品或提供之勞務部分之所得額或應納稅額。
  3. 3.前項帳簿,應依規定設置完備,並獨立計算消滅科學事業部分之銷貨額、銷貨成本及毛利,且應嚴格合理分攤管理費用及營業損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的內容,我們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第一項規定:根據本條例第21條第1項,科學事業合併前享有但尚未屆滿或抵減的租稅獎勵,包括該科學事業在中華民國88年12月31日前根據本條例或其他法律享受的租稅獎勵,將會在合併後消滅。 範例:例如,公司A在88年12月31日前根據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享受了租稅獎勵,但在合併後消滅。根據第14條第1項的規定,公司A所享受的租稅獎勵也會隨之消滅。 2. 第二項規定:合併後存續或新設科學事業如果繼續承受消滅科學事業的租稅獎勵,則需要為消滅科學事業部分獨立設置帳簿,並根據該帳簿核實計算消滅科學事業原先享有的租稅獎勵所對應的獨立生產產品或提供勞務部分的所得額或應納稅額。 範例:假設科學事業A和科學事業B進行合併,而科學事業B是經營生產產品的部門。根據第14條第2項的規定,如果科學事業B繼續承受科學事業A的租稅獎勵,則需要為科學事業B獨立設置帳簿,並根據該帳簿核實計算科學事業A原本享有的租稅獎勵所對應的該部門生產產品的所得額或應納稅額。 3. 第三項規定:獨立設置的帳簿必須完備,並且需要獨立計算消滅科學事業部分的銷貨額、銷貨成本和毛利,同時需要嚴格合理地分攤管理費用和非營業損益。 範例:為了核實計算科學事業A原本享有的租稅獎勵所對應的部分,科學事業B需要獨立設置帳簿,並在該帳簿中嚴格地分攤管理費用和非營業損益,同時計算消滅科學事業部分的銷貨額、銷貨成本和毛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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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14 條規定:「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消滅科學事業合併前,已享有而尚未屆滿或尚未抵減之租稅獎勵,包括該消滅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