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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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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免徵進口稅捐之原料、物料、半製品,包括使用於生產之器具、用品。
  2. 2.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免徵進口稅捐之燃料,以專供保稅範圍內園區事業直接生產用者為限。
  3. 3.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進口供貿易用成品之園區事業,指辦妥增列兼營與營業相關之貿易項目登記者。
  4. 4.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所稱園區事業以產品或勞務外銷者,包括下列各款情形: 一、園區事業與其他園區事業、國外客戶、國內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保稅工廠間之交易。 二、售與外銷廠商直接出口或存入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以供外銷者。 三、售與自由港區事業貨物以供營運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16 條"的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免徵進口稅捐的原料、物料、半製品,包括使用於生產之器具、用品。 這個規定的參考資料可以是《中華民國進口貨物進口稅法》第45條,該條規定了免徵進口稅捐的原料、物料、半製品的範圍。 2.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16 條"的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免徵進口稅捐的燃料,以專供保稅範圍內園區事業直接生產用者為限。 這個規定的參考資料可以是《中華民國進口貨物進口稅法》第45條的第1項,該項規定了免徵進口稅捐的燃料的範圍。 3.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16 條"的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進口供貿易用成品之園區事業,指辦妥增列兼營與營業相關之貿易項目登記者。 這個規定的參考資料可以是《科學園區管理法施行細則》第21條的第1項,該項規定了進口供貿易用成品之園區事業的定義。 4.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16 條"的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所稱園區事業以產品或勞務外銷者,包括下列各款情形:一、園區事業與其他園區事業、國外客戶、國內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保稅工廠間之交易。二、售與外銷廠商直接出口或存入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以供外銷者。三、售與自由港區事業貨物以供營運者。 這個規定的參考資料可以是《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3條的規定,該條規定了園區事業以產品或勞務外銷的範圍和情形。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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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16 條規定:「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免徵進口稅捐之原料、物料、半製品,包括使用於生產之器具、用品。本條例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