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4

快速跳轉

園區內有關貿易之重要措施,應由管理局函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同意或備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第4條的規定,園區內有關貿易的重要措施,需由管理局函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同意或備案。這意味著園區進行貿易相關的重要舉措時,必須先經過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的審核和同意,以確保符合相關的貿易法規和政策。例如,在園區內進行重要的進出口業務或外商投資等貿易行為時,管理局必須提交相關文件給國際貿易局進行審查和核准。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園區內有關貿易之重要措施,應由管理局函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同意或備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