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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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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管理局准使用科學園區通關系統之園區事業,得委託經管理局核准入區作業之報關業代為申辦科學園區通關系統作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中的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第8條,經管理局核准使用科學園區通關系統的園區事業,可以委託經管理局核准入區作業的報關業代理人代為辦理科學園區通關系統相關作業。具體細節和規定,請參考相關法規及管理辦法的細則。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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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經管理局核准使用科學園區通關系統之園區事業,得委託經管理局核准入區作業之報關業代為申辦科學園區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