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管理局核准使用科學園區通關系統之園區事業,得委託經管理局核准入區作業之報關業代為申辦科學園區通關系統作業。
根據上述法規中的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第8條,經管理局核准使用科學園區通關系統的園區事業,可以委託經管理局核准入區作業的報關業代理人代為辦理科學園區通關系統相關作業。具體細節和規定,請參考相關法規及管理辦法的細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